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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根据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文件要求,2020年8月,《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晋科发〔202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中共山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审计厅、省外办等7部门联合发文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4部分13条,主要从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切实履行好高校科研院所主体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13条具体举措。

一是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效”改革。《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一是下放技术路线调整权,提出“省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二是下放科技项目人员调配审批权,提出“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参与人员和协作单位调整,审批权下放到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三是下放公务卡管理自主权,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允许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由经办人附上相关说明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是改革人事管理方式。《实施意见》提出了三个“扩大”和一个“优化”。三个“扩大”:一是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决定岗位聘用人员,对本土培养人才和省外、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二是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有关规定,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三类岗位结构比例”。三是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和科研人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实施方案,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报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个“优化”是指:优化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流程。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进度,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

三是不断完善薪酬激励体系。《实施意见》提出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是改进科技创新保障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三、主要特点

   一是推进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改革。在省级科技计划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领域,试点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财务规定自主决定使用。在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中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行“自主验收和结题备案制”。

二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三是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以“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为目标,提出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强化政策执行,要求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本单位操作办法的政策措施。